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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已声明作废 为何还要还款?

1999-07-03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去年5月,我公司几张空白支票和法人代表的印鉴、身份证被盗。我们除向开户银行申请更换支票印鉴章外,还在省报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所遗失的支票及印鉴章作废。但时隔一年多,有人持原来被盗的支票和身份证到某珠宝城购买了价值一万多元的黄金饰品,事后珠宝城营业人员到银行转账时得知支票早已作废,但却要求我们公司负责还款。请问我公司有这个义务吗?

向阳公司向阳公司:

你公司空白支票被盗后登报声明支票作废,只具有广告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善意持票人。珠宝城在受让支票时已对支票印鉴章及持票人身份进行查验,尽管你公司也声明票证均已作废,但珠宝城的营业人员并不知情或未被直接告知,主观上亦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属于善意取得票据,有权向你公司行使追索权,你公司应还清全面票面金额。

曾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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